嘉鱼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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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2-06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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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司法
嘉鱼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第7号)
【概要描述】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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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切 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政府相 关机构委派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 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法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不听劝阻、拒绝接受检疫、强 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传播或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且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行在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交通管制路段通行且不听劝阻的,公安机 关将依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不服交通管制规定暴力冲岗的,依法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通过网络等媒体或其他形式,故意编造散布新型冠状病毒虚假信息等扰乱社 会秩序行为。对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公安机关将依照规定对组织者、发布者、传播者予以 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厉打击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 哄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违反上述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厉打击预防、控制疫情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借机哄抬物价、 串通涨价、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行为。违反上述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规定予以行政 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七、严厉打击预防、控制疫情期间趁机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和不符合 人体健康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以及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假药、劣药行为。 违反上述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不 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 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八、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禁网络 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 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九、预防、控制疫情期间,未按照疫情工作规范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 等工作,或者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拒不执行我 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加重,构成犯 罪的,依法以失职、渎职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嘉鱼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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